——竇xx、冼xx貪污案
關鍵詞:職務便利轉嫁虧損貪污
【案 由】貪污罪
【審判法院】黃浦區人民法院
【審級程序】第一審程序
【判決曰期】2002年8月21日
【公訴機關丨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
【被告人】竇xx、冼xx
【權威公布】《最高人民法院公報》2003年第2期(總第82期)
裁判規則:
國有企業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便利,采取欺騙手法,將私人賬戶上的 持倉虧損期貨合約,轉入國有企業的賬戶,轉嫁個人虧損,與直接侵占國有企 業財物的性質相同,構成貪污罪。
由期貨行情決定的盈虧不屬于認定構成犯罪的情節,只是量刑的考 慮因素。
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標彼此聯系,互相配合,結成 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,構成共同犯罪。
基本案情:
被告人竇xx擔任華東公司期貨部經理,被告人冼xx任金屬公司期貨 部報單員。二人因業務關系相識后,經竇xx同意,在華東公司期貨部以冼xx丈夫的名義設立了冼xx私人賬戶。因購買的股票行情下跌,冼xx為避 免個人損失,利用其報單員的職務便利,通知竇xx將出現虧損的期貨合約轉 入金屬公司開設的期貨自營賬戶上。竇xx同意,但提出冼xx必須向該公 司副總經理報告。冼xx對金屬公司副總經理謊稱,該期貨合約是其聽錯指 令購入的,得到了金屬公司認可。因冼xx的轉嫁行為,使得金屬公司當天持 倉虧損3. 84萬元。之后,冼xx按金屬公司副總經理的指令,將這期貨合約 平倉賣出,共虧損26.9萬元。
爭議要點:
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貪污罪。
在平倉后企業的虧損數額如何認定。
被告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。
裁判理由:
(1)被告人身為國有企業工作人員,在為各自單位從事期貨交易活動中, 利用職務便利,采取欺騙手法,將私人賬戶上的期貨合約在價格下跌時轉人國 有企業的賬戶,造成國有企業在轉入當天的持倉虧損為3. 84萬元。這種向國 有企業轉嫁個人損失的做法,雖然沒有表現為直接地占有國有財物,但實質是 以用國有企業虧損來彌補個人損失的手段占有國有財物,是非法占有的一種 行為。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貪污罪。
合約成交后至平倉的整個持倉過程中每日發生的持倉盈虧,既與成 交當天的持倉虧損有聯系,又不同于成交當天的持倉虧損,二者是有區別的, 不能混為一談。被告人把價格下跌的私人賬戶期貨合約轉入國有企業賬戶的 行為,致使移倉當日給國有企業造成3. 84萬元的當天持倉虧損,這是認定二 人行為構成貪污罪的事實基礎。二人轉人的期貨合約在國有企業持倉期間發 生的盈虧,雖與二人的轉入行為有一定聯系,但不由二人的轉人行為決定,而 是由期貨行情決定。因此這時發生的盈虧,不是認定二人行為能否構成犯罪 的情節,只是對二人量刑時可考慮的因素。
被告人冼曉玲為了牟利而開設賬戶私下進行期貨交易,盈利歸自己, 虧損即轉嫁給國有企業;被告人竇沛穎為了多攬客戶,同意為冼曉玲設立私人 賬戶,并在冼曉玲預謀轉緯損失時與其配合,分別向各自所在的單位隱瞞事實 真相,以實現向國有企業轉嫁個人期貨虧損的犯罪目的,二人是共同犯罪。
適用法律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
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。
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侵吞、竊取、騙取或 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,是貪污罪。
受國家機關、國有公司、企業、事業單位、人民團體委托管理、經營國有財 產的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侵吞、竊取、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 財物的,以貪污論。
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,伙同貪污的,以共犯
以案釋法——案例 向國有企業轉嫁個人虧損的行為認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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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2017年01月16日